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入境旅游市场发展,推动我市建设享誉全球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城市打造享誉全球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加大境外游客组团奖补力度,实行阶梯奖励”等要求,拟在2026、2027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入境游旅行社进行奖励,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标准
(一)入境游人天奖励。对组织境外游客来乐旅游驻留1晚及以上并购买门票(含白天游江票)游览峨眉山景区或乐山大佛景区的旅行社,根据组团人数给予第1晚80元/人/天奖励,第2晚100元/人/天奖励,第3晚及以上120元/人/天奖励。本条奖励累计计算,单个旅行社不超过200万元。
(注:旅行社需备注在酒店的入住总天数,若同一批次游客入住不同区县酒店需备注入住时间为在乐停留的第几天,以此作为各区县核算奖励的依据。)
(二)入境游总量增量奖励。对组织境外游客来乐旅游驻留1晚及以上并购买门票(含白天游江票)游览峨眉山景区或乐山大佛景区的旅行社,根据组团过夜人数较上年度增加1万、2万、3万人天(含)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和50万一次性奖励。
(注:基于测算需要,申领入境游总量增量奖励的旅行社需已在上一年度开展过夜人天奖励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6年、2027年入境游人天及总量增量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中国内地纳税,组织并实施来乐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纳税信用良好,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和失业等保险。
(三)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入境游经营中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
(四)组织的入境过夜游客在乐山住宿不低于1晚并游览峨眉山景区或乐山大佛景区。
四、申报材料
(一)乐山市鼓励入境旅游政策项目申报书。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审计后带二维码的2026年、2027年年度财务报表。
(四)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与境内外组团社签订的接待来乐境外过夜游客单团乐山段地接合同(或协议,或框架合同并附单次接待确认单);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与入境过夜游客直接签订的旅游合同(人数、天数、起止时间、具体行程和游客名单、证照号码、国别等内容均需清楚正确)。
(五)需提供在乐住宿不少于1晚的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与酒店住宿确认凭证,需加盖酒店销售部门或前台公章。
(六)需提供游览峨眉山景区或乐山大佛景区(含白天游江)购票凭证。
(七)按要求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且打印电子行程单(按月份、入境团队分类装订)。
(八)按要求提供“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站或天府通办APP专项信用报告专区查询打印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九)需提供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和失业等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十)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旅行社上年度的税收完税凭证。
须同时递交申报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首页及骑缝加盖公司鲜章)和扫描成PDF的原件电子档;所有佐证材料原件备查。
五、职责分工
(一)市本级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备的“区县年度人天奖励分配方案”和“区县总量增量数据汇总表”,牵头拟定“市级年度人天奖励拨付方案”和“市级年度总量增量奖励分配和拨付方案(由市本级汇总县级总量增量人天报备数据后,统一核算并按增量占比测算分担)”;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共同审核并形成最终资金拨付方案。市财政负责下达市级财政负责分担部分。
(二)各县(市、区)文体旅局负责受理申报企业提交的《乐山市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奖励政策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并进行审核;负责形成“区县年度人天奖励分配方案”和“区县总量增量数据汇总表”并向社会公示;负责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备。
六、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根据入境游客行程情况,按年度向入境游客过夜所在地文体旅局进行申报。
县级文体旅局受理企业提交的奖励申报材料,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后,会同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入境游客住宿登记信息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审查,依据复核结果和奖励标准,与当地财政、公安部门联合形成“区县年度人天奖励分配方案”和“区县总量增量数据汇总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
七、奖励兑现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全市“年度人天奖励”和“年度总量增量奖励”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报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市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程序下达相关县(市、区);由相关县(市、区)在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兑现到位。若旅行团队出现在乐期间入住不同区县酒店的情况,各区县需按该旅行社实际入住天数的对应奖励承担经费。所需财政资金按市级与市中区50%:50%、市级与其他县(市、区)25%:75%分担。
八、监督检查
(一)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该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将依法依纪处理。
(二)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已奖励的资金收回,涉嫌违法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处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网络论坛、微博等自媒体传播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不实消息,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2.入境游团队项目实施当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服务质量投诉;受到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被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
4.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和失业等保险的;
5.违反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6.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监管的。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共同加强申报审核和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