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 8 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医保发〔2021〕41 号)文件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超声检查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超声检查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并经省医保局审核及市级公立医疗机构专家论证。现将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内,公众如有异议,可将修改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反馈至乐山市医疗保障局,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6年2月10日—2026 年2月12日
联系人:李雪萍
联系电话:0833—269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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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