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 时间 | 抽查 比例 (或户数) | 业务指 导科室 | 检查对象 抽取层级 | 实施检 查层级 | 备注 | |
一般 事项 | 重点 事项 | ||||||||||
1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分级分类抽查 | 登记事项检查 | 企业 | √ | 3-11月 | 3% | 信用监管科 | 市局 |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各地在组织开展企业抽查的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当地监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抽查;2.包含对大型企业开展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公示信息检查;3.包含对干洗、广告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抽查;4、各业务条线按照“能联则联、应联尽联”原则,尽可能合并检查任务事项。 |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 | ||||||||||
2 | 水电气价格监督检查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 | 3-11月 | 10% | 价监科 | 市局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涉经营主体的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一并实施。 | |
3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 | 3-11月 | 100% | 网监科 | 市局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涉经营主体的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一并实施。 | |
4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从事拍卖活动经营相关企业 | √ | 3-11月 | 最低抽取2户 | 网监科 | 市局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涉经营主体的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一并实施。 | |
5 | 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 | 3-11月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 产品质量监管科 | 市局抽查200批次,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组织抽取。 |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局根据《乐山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采取线下随机抽取方式开展监督抽查。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 | 3-11月 | 15% | 产品质量监管科 | 市局抽取10户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其余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抽取。 |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 涉经营主体的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一并实施。 | |||
6 |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抽查 |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医院、药店、母婴用品店、超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 | 2-11月 | 市局抽查2.5%,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 食品协调科 | 市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涉经营主体的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一并实施。 | |
7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 | 3-11月 | 10% | 食品生产科 | 市局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涉经营主体的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一并实施。 | |
8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 | 3-11月 | 抽查比例根据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实际确定 | 食品经营科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涉经营主体的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一并实施。 | |
9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原料采购贮存、病媒生物防制、加工制作、设备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供餐与配送等关键环节的过程控制。 |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 √ | 3-11月 | 抽查比例根据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实际确定 | 食品经营科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此任务不包含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已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市局抽查20户。 | |
10 | 市场在售食品监督抽检 |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情况;2.食品进货查验情况;3.预包装食品标识标签情况;4.抽样检验市场在售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 市场在售食品 | √ | 1-12月 | 0.69万 (批次) | 食品经营科 | 市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采取线下随机抽取方式开展监督抽查。 | |
11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抽查机构体系建设、运行管理情况等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 | 3-11月 | 20% | 计量与标准化科 | 市局 | 市局 | ||
12 | 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 | 抽查计量标准维护及管理运用情况等 | 建标企业事业单位 | √ | 3-11月 | 20% | 计量与标准化科 | 市局 | 市局 | ||
13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加油机计量及管理使用情况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 | 3-11月 | 3% | 计量与标准化科 | 市局 | 市局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属地实际,自行组织抽取和实施。 | |
14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 在全国标准信息平台上公示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 √ | 2-11月 | 3% | 计量与标准化科 | 市局 | 市局 | 1.市局抽取不少于20个标准;2.抽查对象为标准,以标准数量为基数,线下抽取。 3..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属地实际,自行组织实施。 | |
15 | 广告行为的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经营单位 | √ | 5-11月 | 3% | 商广科 | 市局 |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 涉经营主体的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一并实施。 | |
16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 | 3-11月 | 根据风险分级确定(总量不超2%) | 商广科 | 市局 |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 | 3-11月 | 根据风险分级确定(总量不超2%) | 商广科 | 市局 |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 | 3-11月 | 根据风险分级确定(总量不超2%) | 商广科 | 市局 |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 ||||
17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检查 | 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 | √ | 3-11月 | 根据风险分级确定(总量不超2%) | 商广科 | 市局 |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与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一同开展。 | |
18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 | 3-11月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抽查比例不超过3%) | 商广科 | 市局 |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 ||
19 | 专利真实性 监督检查 | 专利真实性 | 专利使用人 | √ | 4-11月 | 1% | 知识产权科 | 市局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
2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乐山市2026年特种设备非重点检查使用单位 | √ | 2-11月 | 518户 | 特监科 | 市局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
乐山市2026年特种设备重点检查使用单位 | √ | 2-11月 | 308户 | 特监科 | 市局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