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7号)规定,按照《乐山市城市(县城)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乐水函〔2022〕283号)要求,经企业申请、县级审核公示、市级核准公示,乐山市第二水厂经运行评估考核合格 。
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有效期为通告之日起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
特此通告。
乐山市水务局
2026年3月27日
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7号)规定,按照《乐山市城市(县城)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乐水函〔2022〕283号)要求,经企业申请、县级审核公示、市级核准公示,乐山市第二水厂经运行评估考核合格 。
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有效期为通告之日起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
特此通告。
乐山市水务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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