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长期空置,业主没有享受到对应物业服务,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应当减半收取?”
近日,有市民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https://wz.mala.cn/)留言,建议对空置房减半收取物业费。
官方回应对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复:
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开展评估调研,适时对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予以调整。
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约定。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持续关注物业服务费相关的社会建议,结合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更好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