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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05/29 1.0k 阅读 217 点赞

乐山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8

《乐山市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

乐山市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

2026年4月28日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乐山市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以下简称东风堰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风堰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东风堰遗产,是指列入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东风堰灌溉工程遗产以及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在用类灌溉工程:渠首枢纽和总干渠、东干渠、西干渠、顺山支渠、云甘支渠、河东支渠、河西支渠等渠系工程以及渠道水闸、涵洞、渡槽、提灌站等配套设施;

(二)遗址类灌溉工程:具有历史价值的毗卢阁取水口、石骨坡取水口等灌溉工程遗址;

(三)相关遗产:千佛岩石窟、水利题刻、《公议砌扎大堰九堰条规》碑刻、二郎庙等相关历史文化遗存,以及由灌溉工程伴生的放水节、乡规民俗、夹江年画、文献志书等相关遗产。

法律、法规对东风堰遗产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东风堰遗产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永续利用、世代传承的原则,维护东风堰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持续发挥各项功能。

第四条  市、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东风堰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东风堰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五条  市、夹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夹江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夹江县人民政府明确的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东风堰遗产保护、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利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东风堰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将东风堰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东风堰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在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参与东风堰遗产保护和用水节水服务。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有偿使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东风堰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众参与东风堰遗产保护。

市、夹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风堰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开展东风堰遗产保护志愿服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东风堰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东风堰遗产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八条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乡村振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千佛岩石窟保护规划、水利风景区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应当向夹江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东风堰遗产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遗产资源调查,组织编制东风堰遗产保护名录,报夹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纳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中的东风堰遗产要素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东风堰遗产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逐一建档,明确保护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

第十条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东风堰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编制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保护名录或者开展保护修缮、批准工程建设等重大决定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东风堰遗产实行分区分段保护。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东风堰遗产核心区域、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总干渠千佛岩石窟段为遗产核心区域,范围由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确定;

(二)总干渠其他渠段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两侧外延八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东干渠、西干渠、支渠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两侧外延三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五米为保护范围;

(四)其他遗产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划定。

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核心区域、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遗产徽志等标识标牌。

第十二条   东风堰遗产核心区域禁止开展与灌溉工程和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东风堰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建设要求,其布局、高度、体量、形态、色彩等应当与东风堰遗产历史风貌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东风堰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规范房屋建设和管理。

在东风堰遗产管理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避让东风堰遗产相关古迹、遗址,采用对东风堰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渠道畅通。

在东风堰遗产核心区域、管理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事先征得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妨害东风堰遗产保护的行为:

(一)破坏、侵占、损毁灌溉工程和相关遗产;

(二)在灌溉工程和相关历史文化遗存上刻划、涂污;

(三)擅自移动、损坏遗产保护标识标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东风堰灌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加强水质监测,防治面源污染,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污水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推进渠道、河道沿线环境整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东风堰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东风堰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常年排放的,应当经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承担增容补偿。

第十五条   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东风堰遗产保护数字化监测预警系统,对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和东风堰遗产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编制监测评估报告。

发生破坏、损毁或者可能破坏、损毁东风堰遗产的,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夹江县人民政府报告。

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定期对东风堰遗产开展维护修缮,及时组织修复受损部分,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下列保护、利用和传承东风堰遗产的活动:

(一)开展东风堰灌区续建配套和智慧化改造,保障灌溉功能持续稳定,提升灌溉效益、防洪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以东风堰—千佛岩景区为核心,依托沿线遗产、特色村庄、农业产业园等发展科普教育、研学活动和休闲观光农业,推进农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三)组织课题研究和交流合作,挖掘整理东风堰遗产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遗产保护传承和活态展示展演,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四)其他保护、利用和传承东风堰遗产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灌溉工程和相关历史文化遗存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损坏遗产保护标识标牌的,由夹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负有东风堰遗产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东风堰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天淼)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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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