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现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引以为戒
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案例1:
2026年4月2日,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对某磷矿建设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集团公司爆破人员当天第一次实施爆炸作业后,将临时存储及运输爆炸物品的两台特种车辆停放于人流车流繁忙的项目部宿舍楼旁边的空地上,持续长达7个小时,期间未设置警戒带且无人值守。经核验爆炸作业双向查验登记表,发现未如实登记炸材实际情况,与现场实际存储情况不符。依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县公安局已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将装有爆炸物品的两台特种车辆驶离,并按要求严格管控爆炸物品运输、存放、使用及台账管理,落实警戒值守、人员培训。
案例2:
2026年4月3日,市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未将污水检查井辨识为有限空间,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市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现场责令该公司在污水检查井旁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要求完善有限空间辨识及管理台账。
案例3:
2026年4月1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渡口开展检查时,发现该渡口缺少乘船人员实名登记,未建立乘客实名登记制度。依据《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八条第五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县应急管理局现场责令该渡口即刻落实乘船人员实名核验登记,并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编辑:夏江)